昆鷹有全球最權威的原告訴訟代理實務。我們的律師陣容、能運用到訴訟的各方面的資源以及代理原告的歷來成效,均不亞於任何律所。
代理原告時,我們業已獲得了超越600億美元的判決和和解。這包括5項九位數的陪審團判決、34項九位數的和解及15項十位數的和解。我們在幾乎各類能想像的和解類別上獲過勝利——包括集體訴訟、退出集體訴訟後而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及單獨訴訟。我們也在聯邦法院、州法院、破產法院和上訴中均為原告取得過勝利。
我們將案件引入審理並打贏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實,對對手而言,這是他們需要從第一天開始認真考慮的情況。這一直存在的威脅經常能增大我們為原告取得的和解金額。比如,前不久我們為一家藥物公司就幾項涉及藥物和器材聯合開發和許可的合同糾紛上獲得了九位數的和解,甚至都不必提起訴訟或仲裁。
近五年來,《Law360》四次(2012年、2013、2014年和2015年)把我們列為“恐怖四家”(Fearsome Foursome)之一,即公司法務部門最不喜歡見到作為對方的四家律所。該榮譽的評選基於對大約300家公司的法律總顧問和其他法務部門首腦進行的採訪。在這四次中,獲獎的四家律所中只有我所擁有相當的原告代理實務。這榮譽往往幫助推動結果。
然而,我們不是一家普通的“僅代理原告的律所”。我們的律師都進行原告和被告的訴訟代理,從而就如何對公司被告打贏訴訟已經有深刻的體會。我所代理世界100強公司的被告經驗使我們能為原告看清楚大局——相比僅為原告做訴訟的律所而言,我們享有相當的優勢。我們代理被告和作為被告辯護人的權威性來自于很成功的被告代理經驗。這權威性也為我們的原告客戶提供很大的優勢。
我所的規模遠大於其他有相當原告代理實務的律所,這讓我們很適合與全球最大的公司交鋒。我們擁有處理任何類型案件的資源和經驗,包括複雜的、技術性很強的專利案件乃至世界上最為複雜的詐騙案件或壟斷陰謀案件。在某些案件中,我們曾同時打了十幾家華爾街銀行——並贏得了非常可觀的賠償。因為我們有720名以上的律師,我們從不缺火力。因為我們在世界各地均設有辦公室,我們也能親自到客戶所需要的地方進行訴訟。
除了作為庭審專家,我們還可以為客戶提供美國最為領先的上訴代理實務。我們的庭審律師和上訴律師互相配合,以作好準備推翻任何不利的決定。我們還有破產律師團隊,他們能提起破產請求或為兌現判決而採取所需要的措施。
歷來勝利
以下是我們近期的成功實例:
在In re Credit Default Swaps Antitrust Matter一案中我們擔任了首席訴訟代理人,為一眾投資者和基金組成的訴訟集體起訴12家華爾街銀行,包括美國銀行、高盛和摩根大通等,以及Markit公司(一家金融服務商)和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爭議在於這些被告在信用違約互換市場上進行合謀以防止競爭和減少透明度。我們迅速獲得了超過18.6億美元的和解及禁令救濟——乃是歷史上最大的私人反托拉斯和解之一。該和解協議很值得關注的一面是,在本案之前,美國司法部和歐盟委員會分別進行了調查,但均未對被告進行任何處罰。在最終的和解批准開庭程式中,地方法院曾解釋說:“特別對規模來說,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集體訴訟代理人的能力和他們所選擇的訴訟戰略”。調解人Daniel Weistein(退休法官)在支援和解內容的陳述中說道:
“我甚至可以說,就效率和效果而言,這在我30多年調解重大案件的過程中是我所見過的最為出色的原告代理之一。我很少乃至從未見過一個原告在如此大和複雜的案件上如此快速地獲得這麼多的賠償。”
在一次有歷史意義的監管與私營律所合作中,我所代理了房利美(Fannie May)和房地美(Freddie Mac)的直接監管單位——聯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 Housing Financial Agency)(FHFA),代理是有關對抵押支援債券進行的調查和訴訟。我們提起了求得幾十億美元的14項訴訟請求,對大多數主要投資銀行提起了聯邦法和州法下的證券誤導性陳述嚴格責任請求,以及一些普通法下的詐騙請求。正如被廣泛傳言一樣,這屬於房貸危機以來由監管機構提起的最為重要的訴訟之一,也是歷史上最大的一系類由監管機構提起的案件。
- 在2012年於一樁由FHFA提起並被評為具率領作用的案件中,Denise L. Cote法官拒絕了對方的駁回訴訟動議,並在2013年做出了一系列裁令,將案件加以簡化從而為庭審作準備,裁令包括有關統計抽樣的使用,借貸檔案的收回及重新包銷,有關所謂“實際知情”辯護的範圍及對FHFA“藍天”主張是否欠缺損失因果關係等重大問題。
- 在2013年,第二巡迴法院一致支援了我們的辯護觀點,肯定了Cote法官關於FHFA賠償請求的及時性及FHFA是否想有原告資格的裁決,並一致駁回了被告聯合提起對Cote法官幾項證據開示的關鍵性裁定的禁令請求。
- 在2015年,經過四個星期的審理,我們對野村證券(Nomura)和蘇格蘭皇家銀行(RBS)取得了8.06億美元的判決,判決認定了這兩家銀行違反《1933年證券法》及維吉尼亞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藍天”法律。Cote法官在論述甚廣的361頁判決中指出,這兩家銀行是依據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的要約檔,向房利美和房地美政府贊助企業發行證券的,且“這虛假陳述的規模按照保守的評估,極其巨大”。
- 迄今為止,我們已經與美銀、美林、Countrywide銀行、摩根大通、德意志銀行、高盛、瑞士信貸、瑞銀、滙豐銀行、花旗集團、巴克萊銀行和First Horizon銀行等達成了和解,並在有關訴訟中從這些銀行獲得了250億美元以上的和解和判決,包括最近在與RBS的案件中,我們為FHFA獲得了55億美元的和解以解決相關訴訟請求——這是證券訴訟歷史上最大的賠償之一。在這些案件中,昆鷹面對的是紐約最強的被告代理律所,包括Sullivan & Cromwell(代理野村、摩根大通、高盛、First Horizon和巴克萊),Simpson Thatcher(代理RBS和德意志銀行),Skadden Arps(代理瑞銀),Paul Weiss(代理花旗集團)等。我們一樁都沒有輸。
我們代理了雷曼兄弟的無擔保債權人正式委員會,面對摩根大通銀行集團(JPMorgan Chase Bank, N.A.)進行訴訟,爭議是有關摩根大通從雷曼在破產前所取得的擔保金,以及破產後的衍生品交割問題。我所為雷曼破產體取得了超過14億美元的和解。我們正在代理同一家雷曼實體進行對花旗銀行集團(Citibank N.A.)於2017年4月25日開審的標的額為20億美元的審理,以及對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預定在2018年開庭的案件。這兩起案件是有關破產後,雷曼和有關銀行之間的衍生品交割問題。
我們在一樁涉及全球性圍標及市場劃分陰謀的糾紛中代理美國最大的製造商之一,迄今為止已經獲得了5億美元的賠償。為確保客戶能獲得最大的賠償,我們調用了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律師。我們與專家打造了有威懾力的請求框架,以直接與對方解決我們的請求而不用把糾紛訴諸法院。昆鷹全球各地的律師極為順利地互相配合,以協調和最大化不同訴訟地的效果。
